要知道,很多彈性比較大的案子,可操作的余地也很大,哪怕是劉樹明那種很普通的健身教練,找到了人說情,也能付出比較小的代價,就從警察局里出來。
“這個你不用擔心,”紅姐笑著回答,“既然是出了協查通報,隨便把他丟到一個派出所門口就行了,然后通知分管的警察局,雙方一交接,手續也就有了。”
這個招數比較狠,對一般的派出所而言,抓到協查通報上的人,怎么也是功勞一件,哪怕這不是什么大案,但是毫無疑問,有功勞總比沒功勞強,所以做好交接是必然的。
而對于分管的警察局來說,這就比較坑了,一旦走正常程序,從兄弟單位接收了犯罪嫌疑人,如果再出什么問題,就是接收方的責任了——想蒙混過關都不可能,有交接記錄呢。
馮君不禁再次感慨:紅姐果然不愧號稱社會,這一套玩得實在太溜了,根本不假思索。
王海峰聽到這話,卻是有點疑惑,“丟到派出所門口,不怕王為民跑了嗎?”
將人丟在門口,肯定是出手的人不愿意露面,讓警方自行接收就是了。
但是如何將人留在當地,又不引起后患,真的是要考慮周全。
王教練認為,若是自己去做這事,大概就是兩種選擇,一種是割斷王為民的腳筋,那廝就跑不了啦——這不是他的原創,鄭陽市的混混處置自己的仇家時,經常這么做。
還有一種,就是將王為民捆在那里,或者打昏——總之就是一個宗旨,保證警方發現這廝的時候,這廝無法倉促離開。
這兩種辦法各有利弊,不過可以肯定的一點是,不管采取哪種辦法,都會赤裸裸地留下第三方插手的痕跡,就算警方想裝糊涂都裝不成。
內容未完,下一頁繼續閱讀